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酒感恩回饋券於今年清明、端午、中秋三節陸續發放,有關實施要點,並經金門縣政府財政局研擬出爐。而繼清明節發放後,端午節的感恩回饋券並訂於五月二十八日發放。
金門縣政府發放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捐贈感恩回饋券實施要點,係以九十八年適逢古寧頭戰役六十週年,金門縣政府為發放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於感念胡璉將軍對於金門之貢獻,捐贈金門縣政府之感恩回饋券,因此訂定本要點。
金酒公司捐贈感恩回饋券所需經費,將由金酒公司九十八年度捐贈金門縣政府預算額度列支。
根據實施要點規範,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每次得領取價值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之感恩回饋券。但經戶政事務所依法將其戶籍遷至該戶政事務所者,不得領取。(一)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前設籍金門縣且於基準日前仍設籍金門縣者。(二)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前出生,基準日前於金門縣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且於基準日前仍設籍金門縣者。(三)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前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或團聚證件,證件地址為金門縣之外籍配偶,且於領取日前居留證仍為有效或已取得國民身分證者。(四)實際居住金門縣,受限於法令規定未能取得戶籍,經專案認定者。
至於感恩回饋券領取方式如下:(一)符合資格之成年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親自領取。(二)縣民得委託配偶、直系或附圖(金門縣感恩回饋券符合代領資格親系圖)之成年親屬代為領取。(三)外籍配偶因其配偶就業、就醫;本人就醫或返國辦理原國籍通行證件者,經村里長證明,得委託其配偶或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等成年親屬代領。(四)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法定代理人得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與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之關係,以符合前款附圖(金門縣感恩回饋券符合代領資格親系圖)關係之成年人為限。取得子女監護權但已離婚之外籍配偶,得代其未成年子女領取。(五)設籍於教養院、療養院及大同之家之人,由各該機關統一代領取。(六)獨居且行動不方便者,得由村里長認定、代領。(七)前點第四款或其他特殊情形,由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認定並代領,或指定機關或人員代領。前項第二至第四款受委託人應檢附個人國民身分證、委託人之委託書及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必要關係身分證明文件。
感恩回饋券基準日及使用截止日如下:(一)清明節感恩回饋券基準日為九十八年四月五日,使用截止日為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二)端午節感恩回饋券基準日為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使用截止日為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三)中秋節感恩回饋券基準日為九十八年十月四日,使用截止日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
感恩回饋券之發放,由金門縣政府參照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作業,協調金門縣各鄉鎮公所設置發放所辦理,發放作業須知另定。感恩回饋券不記載領取人基本資料,經領取後,不再補發。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持有人得按感恩回饋券所載面額,限於金門地區或金酒公司各門市使用。金酒公司不受理找零或兌換現金,且不受理兌換家戶配酒。感恩回饋券持有人於金酒公司寧山配銷處或烈嶼供銷處兌換商品,應符合金酒公司規定資格。感恩回饋券持有人應於各使用截止日前,向金酒公司完成兌換商品;逾期失效,金酒公司不受理兌換商品。